《劳动合同法》对于裁员的规定主要如下:
首先,企业在两种特定情况下可以裁减人员:一种是濒临破产,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法定整顿期间;另一种是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达到当地政府规定的严重困难企业标准。
其次,当企业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时,用人单位需要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需要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这主要适用于以下情形:
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在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以下人员:
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如果用人单位在裁减人员后,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对于无过失性辞退,《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也做出了规定,即在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不能胜任工作、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必须举证劳动者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且不能违反法律的其他禁止性规定。
最后,对于被裁减的人员,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具体计算方式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如果劳动者的月工资高于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则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但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