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惩治毒品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禁毒宣传教育、毒品和制毒物品管制、戒毒管理、禁毒工作保障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禁毒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禁种、禁制、禁贩、禁吸并举的方针。禁毒工作坚持教育和惩治相结合的原则,实行政府领导、部门协同、公众参与、社会共治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 禁毒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依法履行禁毒职责或者义务。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禁毒工作的领导,将禁毒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禁毒工作纳入文明创建、平安创建的考核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