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人员迁移居住地需要经过一系列的流程,具体如下:
1.社矫对象提交申请:因工作、居所变化等原因需要变更执行地的,一般应当提前1个月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由受委托承担相关社区矫正工作的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审批。
2.执行地县级社矫机构征求意见: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书面征求新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的意见。
3.执行地县级社矫机构作出决定:经审核,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不同意变更执行地的,应在决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告知社矫对象。
4.原执行地县级社矫机构移交文书档案:同意变更执行地的,原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社矫对象的有关法律文书和档案材料移交新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并将有关法律文书抄送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和原执行地县级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
5.社矫对象报到:同意变更执行地的,社矫对象应当自收到变更执行地决定之日起7日内,按要求到新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报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