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严禁各校(单位)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有偿(违规)补课;
2.严禁各校(单位)与校外培训机构联合进行有偿(违规)补课;
3.严禁各校(单位)为校外培训机构有偿(违规)补课提供教育教学设施或学生信息;
4.严禁在职教师组织、推荐和诱导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违规)补课;
5.严禁在职教师参加校外培训机构或由其他教师、家长、家长委员会等组织的有偿(违规)补课;
6.严禁在职教师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