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由环城路、连城路、龙峡山路、崇左大桥、左江河、崇左糖厂旧址、氮肥厂旧址合围形成的区域;
(二)火车站、汽车站、港口等交通枢纽,输变电、军事、通信设施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加油(气)站、液化气供应站(点)、油(气)库等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单位及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止使用明火的场所及其周围100米区域内;
(四)党政机关单位办公区、文物保护单位、医疗机构、敬(养)老院、幼儿园、中小学校、大中专院校、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及其周围100米区域内;
(六)集贸市场、商场、超市、影(剧)院、大型文体活动场所、休闲娱乐场所、旅游景区、商业街(区)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消防救援难度较大的平房密集区域,停放车辆较多、燃放空间狭小的居民小区,公共停车场;
(七)法律、法规、规章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有关单位应当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场所设置明显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警示标志,并落实防护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