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适用房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满5年后,应将经适房产权性质转为商品房性质,方可出租。
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擅自转租或转借他人居住的,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责令购房人退回已购住房或按同地段商品住房价格补足购房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