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科大全> 列表
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需要分类整理吗
时间:2025-04-15 02:55:05
答案

需要

2020年5月1日修正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9条和《民事诉讼法》第69条对当事人提交证据材料的要求和法院签收证据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首先,当事人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应当逐一分类编号,在民事诉讼实务中,通常采用《证据材料清单》或《证据材料目录》等形式进行,同时应当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据资料的证明对象、证据材料的内容进行简要说明,注明每种证据的份数和页数。证据材料的来源是指证据材料是原始证据还是传来证据,从何处发现和如何取得,是自己控制还是他人占有。证据材料的证明对象是指证据材料所证明的待证事实。证据材料的内容是指证据材料证明待证事实的形式,比如说遗嘱书证是以其所记载的文字形式来证明待证事实。

其次,当事人应当在证据材料上签名盖章,并注明提交日期。从实务操作而言,司法实践中如果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数量比较多,大部分当事人都是在《证据材料清单》或《证据材料目录》上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提交日期。

推荐
Copyright © 2025 好久知识网 |  琼ICP备2022020623号 |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