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外地就医报销的方式如下:
(一)取得异地医疗资格后所发生的异地住院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出院后(异地门诊大病满一个医疗年度或门诊医疗费用超五千元后)持有关资格审批证明(资格审批表副联或《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证》)、出院记录、住院病历及医嘱复印件、明细清单、处方、有效收费单据(发票)等材料并填写《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审核表》后,前往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申请报销结算。
(二)申请异地医疗费用报销时,必须按上述规定提供完整的原始报销材料,不完整的应予补充,不能提供完整的原始材料的,其相关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三)未经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批准而擅自异地医疗、或未按已核准的具体内容在异地自行医疗的,其相关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四)异地医疗费用按照青岛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病种、医疗服务项目、药品、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等的统筹金支付范围和支付标准进行报销。
(五)异地医疗期间出现转诊的,必须提供合理转诊证明,否则不予报销。
(六)异地转诊(含在异地转诊)医疗费个人负担比例比在本市就诊高5%。
(七)长期驻外人员、异地安置人员的劳动和社会保障卡不能在异地使用,其个人账户资金由其所在单位负责,以现金形式发放给个人。
(八)本须知中的“异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内除港澳台之外的地区;参保人员在国外、境外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
一、医保报销的范围如下:
1、基本医疗保险药品报销,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给付范围内的药品,分为甲类和乙类两种。甲类药物是全国基本统一、能保证临床治疗基本需要的药物,乙类药物目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自身情况调整;
2、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报销,临床诊疗必须、安全有效、费用适宜;由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的定点医疗服务范围内;
3、基本医疗服务设施报销,涵盖由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参保人员在接受诊断、治疗和护理过程中所必须的生活服务设施,主要包括住院床位费或门诊留观床位费。
二、医保报销条件如下:
1、新参保及中断缴费一年以上重新参保的职工依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连续缴费满6个月的,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2、中断缴费不满一年的,重新参保缴费后按规定享受待遇;
3、中断缴费人员缴费中断期间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总之,到异地看病人员应先到参保地的医保经办部门办理异地就医登记备案手续,在异地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由本人先行垫付,就医结束后,凭相关票据到参保地的医保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
如果参保地与就医地实现医保联网结算,需到异地的人员按当地医保相关规定办理异就医手续后,即可到就医地刷医保卡就医,直接结算医疗费用,不需本人垫付医疗费用后报销。
医保报销的范围一般包括基本医疗保险药品报销;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报销;基本医疗服务设施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