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瓯海区卫生健康局关于调整生育津贴发放标准的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我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5倍的,按照1.5倍计发;低于我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5倍但高于4000元的,按照4000元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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