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第20条被修改是为了完善刑事追诉期限制度,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
原第20条规定了追诉时效从犯罪之日起计算,但在犯罪后一定期限内尚未发现犯罪嫌疑人或者犯罪嫌疑人在逃的,追诉期可以停止计算。
修改后,追诉时效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不再考虑犯罪嫌疑人是否已发现或是否在逃。
此修改旨在防止犯罪时效因犯罪嫌疑人逃遁或躲藏而无限期延长,保障公民在合理期限内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