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因此,遗赠超过60天未作出接受表示则无效。
请注意,这一规定中的60天期限是从受遗赠人“知道”自己受遗赠开始计算的。也就是说,如果受遗赠人并不知道遗嘱的存在,那么就不受这个时间限制。此外,受遗赠必须以明示的方式作出意思表示,不能通过默示或者沉默来表示接受或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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