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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第十九条解释
时间:2025-04-11 03:30:26
答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九条的主要内容如下:

1. 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事项:

(1) 保险人名称和住所;

(2) 投保人、被保险人名称和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名称和住所;

(3) 保险标的;

(4) 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5) 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6) 保险价值;

(7) 保险金额;

(8) 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

(9) 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

(10) 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11) 订立合同的年、月、日。

2. 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以下条款无效:

(1) 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

(2) 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

3.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起诉保险人,保险人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未要求第三者承担责任为由抗辩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财产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就其所受损失从第三者取得赔偿后的不足部分提起诉讼,请求保险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依法受理。

4.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期满,投保人应当及时续保,并提供上一年度的保险单。

总之,保险法第十九条主要规定了保险合同应当包括的内容、格式条款的有效性与无效性、保险事故后的诉讼处理以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续保义务等方面内容。这些规定旨在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保险合同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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