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社会保险法》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条例》的规定,生育保险的缴费基数和缴费金额应该按月确定并且不得随意调整。
如果生育险基数已被调整,企业和个人需要在下一个缴费周期按照新的标准进行缴纳,不能进行补缴。
另外,如果已经缴纳的生育险费用高于新的基数标准,多出来的费用可以在下一个缴费周期中进行抵扣,也可以退回给企业或个人。总之,必须按照新规定执行,遵守法律规定,不能随意调整或补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