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
海关总署2010年第54号公告中明确规定:进境居民旅客携带在境外获取的个人自用、合理数量进境物品,总值在5000元人民币以内(含5000元)的,海关予以免税放行。如购买的物品价值超过5000元人民币,则对超出部分按行邮税征税,对不可分割的单件物品,全额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