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治理工作范围和“吃空饷”情形认定
(一)治理工作范围。全省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工作人员和相关离退休人员。
(二)“吃空饷”情形认定。
1.机关事业单位隐瞒事实、虚报人员编制或实有人数套取财政资金的,属于单位“吃空饷”。
2.有关人员不在岗而违纪违规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属于个人“吃空饷”,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在机关事业单位挂名并未实际到岗上班,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
(2)因旷工或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等原因,按照规定应当与单位终止人事关系,但仍在原单位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
(3)已与单位终止人事关系或已办理离退休手续,仍按在职人员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
(4)已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仍由他人继续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
(5)受党纪政纪处分及行政、刑事处罚等,按规定应该停发或降低工资待遇,但仍未停发或按原标准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
(6)其他违纪违规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
二、治理依据和处理方式
(一)治理依据。
治理“吃空饷”问题,要依据《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公务员辞退规定(试行)》(人社部发〔2009〕71号)、《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中组发〔2007〕2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第18号令)、《关于在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的实施办法》(辽政办发〔2003〕83号)、《关于公务员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04号)、《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吃空饷”问题集中治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4〕65号)等相关规定,针对不同情形及时进行处理。
(二)处理方式。
1.对“吃空饷”的机关事业单位和人员,要追缴“吃空饷”资金,上缴同级财政;对占编“吃空饷”的单位,要核减相应编制及相应预算和经费。
2.对在机关事业单位挂名未实际到岗工作的,要进行清退;对应当终止人事关系的,要按照规定作出人事决定,办理相关手续;对已与单位终止人事关系或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要核销工资关系;对工资和津贴补贴处理未到位的,要按照政策及时处理;对利用职权让亲属或他人在机关事业单位“吃空饷”的领导干部,要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