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是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在处理公务时使用的具有法律效力和规范格式的文件。公文的种类和格式根据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可能会有所不同,以下是中国大陆地区的公文种类和格式:
一、公文种类
1. 命令(令):适用于依照有关法律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嘉奖有关单位及人员。
2. 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3. 公告: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4. 通告:适用于公布社会各有关方面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5. 通知:适用于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任免人员。
6. 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
7. 议案: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
8. 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9. 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10. 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
11. 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12. 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13. 会议纪要:适用于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二、公文格式
1. 标题:一般由发文机关名称、事由和文种组成,位于公文首页上方。
2. 主送机关:指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统称,位于标题之下,正文之前。
3. 正文:是公文的主体部分,位于主送机关之下,一般由开头、主体和结尾三部分组成。
4. 附件:指公文正文的说明、补充或者参考资料,位于正文之后,成文日期之前。
5. 成文日期:指公文的生效日期,一般以领导人签发的日期为准,位于附件之后,印章之前。
6. 印章:指公文生效的标志,位于成文日期之后。
7. 附注:指公文的印发传达范围等需要说明的事项,位于印章之后,主题词之前。
8. 主题词:指公文的检索标识,位于附注之后,抄送机关之前。
9. 抄送机关:指除主送机关之外需要执行或者知晓公文内容的其他机关,位于主题词之后,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之前。
10. 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指公文的印制机关和印制日期,位于抄送机关之后。
以上是中国大陆地区的公文种类和格式的基本介绍,不同的地区和部门可能会有一些细微的差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