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起付线200元,报销比例为85%;三类收费医院起付线300元,报销比例为70%;二类收费医院起付线500元,报销比例方面,县级二类收费医院为70%,其他二类收费医院为65%;市级一类收费医院起付线1100元,报销比例为60%;省级医疗机构按省级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