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根据具体伤情进行分析:
我国《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5.1部分规定如下:
5.10手损伤
5.1.1重伤一级
a)双手离断、缺失或者功能完全丧失。
5.1.2重伤二级
a)手功能丧失累计达一手功能36%。
b)一手拇指挛缩畸形不能对指和握物。
c)一手除拇指外,其余任何三指挛缩畸形,不能对指和握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