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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增减挂钩资金管理办法
时间:2025-04-09 08:43:38
答案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资金管理,提升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部印发的《土地指标跨省域调剂收入安排的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资金,是指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支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专项转移支付。

第三条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全部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支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优先和重点保障产生节余指标的深度贫困地区的安置补偿、拆旧复垦、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生态修复、耕地保护、高标准农田建设、农业农村发展建设等。

第四条 省财政厅根据财政部下达我省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资金预算,依据自然资源部门提供的相关情况,对市县分配下达资金预算。

第五条各地财政部门应当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资金按照国家和省级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第六条 市县不得将补助资金用于以下方面支出:

(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二)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三)弥补企业亏损;

(四)修建楼堂馆所;

(五)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及利息;

(六)其他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无关的支出。

第七条 资金拨付管理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范围的,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

第八条 各地自然资源部门、资金使用单位和财政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依照职责加强财政资金全过程绩效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安全有效,每半年分别向省自然资源厅和省财政厅报送资金拨付到账情况、资金使用进展情况报告。

省财政厅下达预算指标时,一般应根据财政部下达的分区域绩效目标,对市县下达绩效目标。情况特殊的可由市县财政部门在收到预算指标文件30日内,编制绩效目标报省财政厅和省自然资源厅备案;市县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对落实到项目的资金加强全过程项目绩效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省级根据需要,对重点区域和重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组织开展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分配指标跨省域调剂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各地财政部门、自然资源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应加强对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资金的监督检查,自觉依法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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