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条件:
(1)职工累计参加职工生育保险满1年(未满1年的,等到生育保险缴满1年后的12个月内再申请);
(2)职工分娩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上月,正常参加职工生育保险;
(3)职工分娩或施行生育手术的当月至休假结束当月,由同一用人单位为其正常缴纳生育保险费用;
(4)用人单位已按规定向职工逐月垫付生育津贴;
(5)职工分娩的,该职工须提前办理好全员生育登记或再生育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