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必要免除第三方的租金增值费用。
因为二房东作为中介方,提供了房源信息以及租赁居间服务,这些服务本身就是有价值的,需要得到相应的报酬。
而且第三方的租金增值费用也是一种市场行为,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可以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进行商业交易。
另外,如果二房东要求租客支付第三方的租金增值费用,也需要在合同中明确说明,不能有欺诈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