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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农村自建房规定
时间:2025-04-13 08:18:45
答案

1、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审批必须以村庄规划为依据,要按照先规划、后审批、再建设的原则审批村民建房。

2、新建、扩建农村村民住宅乡村规划许可证的核发,由市规划主管部门委托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制订具体细则,并指导各区开展审批工作

3、农村村民新申请宅基地的,必须符合“一户一宅”等申请条件。新建村民住宅的宅基地面积应控制在90平方米以内,层数控制在三层以内,建筑面积控制在270平方米以内;对因宅基地面积受限,新批宅基地面积小于80平方米的,可批建四层,建筑面积控制在300平方米以内。

对家庭人口超过6人、人均建筑面积不足50平方米、无法取得新增宅基地的家庭,在承诺分户后不再申请新增宅基地、且符合村庄规划的前提下,允许其分户后可利用旧宅基地拼户翻改建成单元式住宅,宅基地面积应控制在100平方米以内,层数控制在四层以内,分户后每户住宅建筑面积控制在200平方米以内,人均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

4、新建村民住宅应当按照规划相关要求设置坡屋顶,坡屋顶投影面积不少于建筑占地面积的70%;建筑外立面应同步装修,不能为裸房,如因经济受限应采用涂料、水泥砂浆等进行基本装修,建筑风格样式应体现地方特色。坡屋顶起坡点不得高于顶层屋面0.5米,坡屋顶高度不得高于2.2米。坡屋顶不计入建筑层数、不计算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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