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诫勉处理、行政警告处分的,影响期为六个月;
(二)受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处理以及党内警告、行政记过处分的,影响期为一年;
(三)受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的,影响期为一年半;
(四)引咎辞职和受到责令辞职、免职、降职处理以及撤销党内职务(含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因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而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行政降级、行政撤职处分的,影响期为两年;
(五)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影响期为恢复党员权利后两年;
(六)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影响期为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