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玲没有判几年,只是赔偿。
被告叶玲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阳县支行消费贷款本金34099.03元及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消费手续费(截至2018年12月17日止的利息1066.69元、逾期还款违约金1079.30元、消费手续费737.07元;2018年12月18日起的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消费手续费按金穗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中的有关规定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25元,由被告叶玲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