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按法定程序设定的登记、年检、年审、监制、认定、审定等管理措施,以及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一律取消。
二、不得以政府“红头文件”等形式设定新的审批事项。
三、从实体办事大厅迁移到网上。
四、基本完成政府向社会转移职能。
五、收费标准未公示可拒绝缴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