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日至三十日之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情况外,行政机关应当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后二十日内作出决定。如果二十日内无法作出决定,经过本行政机关负责人的批准,可以将决定的时间延长十日,并且应当将延长的理由告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