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人口的列管与撤管的规定如下:
1. 列管:公安机关根据社会治安形势和犯罪案件发案率,提出重点人口建议名单,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列管。在重点人口名单列管期间,对已具备解除列管条件的重点人口,应及时报请人民政府予以解除。
2. 撤管:重点人口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报请人民政府予以撤管:(一)自被列为重点人口之日起,三年以上内无违法犯罪记录的;(二)经市(地)级以上医院检查证明,并经公安机关批准,已不宜作为重点人口的。
以上规定仅供参考,具体流程和所需材料可能因地方政策法规而异,建议咨询当地公安机关以获取准确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