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家庭人均月收入超出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不高于同期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
2、家庭人均拥有货币财产总额,包括现金、存款、理财产品、有价证券、商业保险以及家庭成员有市场主体注册或在各类企业中投资认缴出资额,不得超过36个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之和(因病变卖家庭唯一住房获得的现金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