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无主犬的定义:是指无法确认饲养人、管理人的犬只。弃养、走失的犬只在弃养、走失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饲养人、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二)救助保险形式:采用商业保险,具体由各县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确定,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保障。采用商业保险的保费、理赔范围、金额由各县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指定的部门按照程序与保险机构协商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三)救助申请途径:商业保险机构负责无主犬伤人事故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理赔发放。受害人对保险机构受理、理赔存在异议的,向所在地银保监部门进行投诉。
(四)符合救助情形: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死亡的,造成公民财产损失及其他情形。如受害人有故意挑逗、主动攻击、伤害犬只等行为或有其他不适宜救助情形的,不予救助。
(五)救助延伸情形:因遭受无主犬伤害,造成人员死亡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导致家庭生活临时困难或困难的,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临时救助或最低生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