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从事研发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当年”指申报当年的上一年度;
2、科技人员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实际工作时间需累计在183天以上;
3、职工总数以劳动合同或社保缴纳情况为依据,需在企业累计工作183天以上。
4、对科技、研发人员的资质界定,企业要有明确的表现记录。如个人所得税申报明细、工资单、人力资源部存档记录等。
5、企业的财务系统中,要有科技、研发人员的个人所得税报送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