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医疗保险门急诊报销比例
1.参保居民门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设起付标准:
a.60周岁及以上人员、城镇重残人员为300元;
b.超过18周岁、不满60周岁人员为1000元。
2.一年内医疗费用累计超过起付标准的部分,由居民医保基金按下列比例支付
a.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一级医疗机构)就医的,基金支付65%;
b.二级医疗机构55%;
c.三级医疗机构50%。